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销售服务协议
本协议是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或“中银基金”)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障卡客户(以下简称“投资者”)就投资者通过养老宝服务平台进行相关操作的有关事项所订立的合约。投资者通过服务终端页面点击确认或以其他方式选择接受本协议,即表示投资者与中银基金已达成协议并同意接受本协议的全部约定内容以及与本协议有关的各项规则及中银基金官方网站所包含的其他与本协议或本协议项下各项规则的条款和条件有关的各项规定。
在接受本协议之前,请投资者仔细阅读本协议的全部内容。如果投资者不同意本协议的任意内容,或者无法准确理解中银基金对条款的解释,请不要进行后续操作。
为向投资者提供账户余额理财增值服务,中银基金将其管理的中银活期宝货币基金与中国银行保障卡的“养老宝”服务实行对接。同时,为方便投资者的操作,中银基金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成合作协议,由中国银行提供在营业网点的指定服务终端、“养老宝”服务网站及“养老宝”手机客户端等服务终端,便于投资者通过服务终端发起中银基金账户的开立、基金的申购赎回等业务,并通过服务终端与中银基金官方网站办理中银活期宝货币市场基金的信息查询等其他服务。
鉴于投资者自愿接受中国银行的“养老宝”服务,并自愿通过中银基金的养老宝服务平台办理基金开户、账户查询、发起中银活期宝货币基金的交易申请等业务,投资者与中银基金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应规定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释义
1. 养老宝服务平台:本协议所称“养老宝服务平台”,是指中国银行营业网点内指定服务终端内开设的“养老宝”相关服务专区、“养老宝”服务网站及 “养老宝”手机客户端,以及中银基金或中国银行未来提供的其他自助服务渠道。
2. 投资者:是指接受中国银行“养老宝”服务并且申请开立中银基金账户的中国银行保障卡客户。
3. 基金账户:是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持有的、由中银基金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 基金交易账户:是指中银基金作为基金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通过中银基金买卖基金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5. 申购(也称为“买入”,下同):是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通过养老宝服务平台向中银基金提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养老宝”服务目前为投资者提供“主动申购”和“自动申购”两种申购模式选择,投资者可自行选择使用,其中“自动申购”模式需投资者另行开通办理。
6. 主动申购(也称为“主动买入”,下同):是指投资者通过养老宝服务平台向中银基金自主提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7. 自动申购(也称为“自动买入”,下同):选择开通此项功能的投资者,根据其与中国银行签订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养老宝服务协议》,授权中国银行根据投资者设置的账户最小留存金额、每日将投资者账户内高于账户最小留存金额的部分金额自动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8. 账户最小留存金额:指投资者于开通自动申购功能时设置的扣款后必须保留的银行卡现金余额。
9. 匹配:指在办理自动申购业务的过程中,中国银行为计算投资者账户的应扣款金额,将投资者银行卡账户实际余额与其预留的账户最小留存金额信息进行比较的行为。
10. 普通赎回(也称为“普通卖出”,下同):是指投资者向中银基金提出申请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该款项原则上于投资者提出赎回申请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划至投资者的指定账户。
11. 快速赎回(也称为“快速卖出”,下同):是指投资者在业务开放时间内,在符合相关业务规则、协议规定的条件下,通过养老宝服务平台,申请将所持中银活期宝货币市场基金份额快速兑换为现金的行为,该等赎回款项可于赎回申请当日到达投资者的账户。
12. 身份认证信息:指中国银行及中银基金在交易中用于识别投资者身份的信息要素,包括但不限于投资者的证件号码、保障卡号、手机号码、保障卡密码、基金交易密码及中银基金认可的其他要素。
13.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第二条 基金账户的开立
1. “养老宝”余额理财服务目前仅向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者条件的中国银行保障卡客户提供。通过指定服务终端办理开户的中国银行保障卡客户,需同时接受中国银行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养老宝服务协议》。中国银行保障卡客户自完成基金交易账户的开立之日起,即成为中银基金的投资者。
2. 投资者首次通过养老宝服务平台开立基金账户和基金交易账户的,其基金账户和基金交易账户开户申请将于次个开放日确认,确认成功后,投资者将获得基金账号和基金交易账号。投资者的基金账户和基金交易账户开立成功与否以中银基金确认结果为准。
3. 投资者开立账户时,需录入真实、完整、准确的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保障卡号、手机号码等个人信息,选择开通自动申购功能的投资者还应设置银行卡账户最小留存金额。
第三条 安全验证机制
1. 投资者发出的指令将被合理确信为是投资者本人直接向中银基金发出的指令,因此,投资者应妥善保管身份认证信息。
2. 投资者在发起交易申请前,需要根据养老宝服务平台提示输入身份认证信息并进行其他身份验证操作,中银基金后台系统根据验证结果处理投资者的交易申请。
3. 对非中银基金原因造成的账户、密码等信息被冒用、盗用或非法使用,由此引起的一切风险、责任、损失、费用等应由投资者承担。
第四条 申购
一、主动申购
1. 受理时间:投资者可于中银活期宝货币市场基金的每个开放日办理该基金的主动申购业务。基金开放日的申购申请受理截止时间为15:00,如投资者在基金开放日15:00后或于非开放日提交主动申购申请的,则该申请将被视作下一个开放日的申请处理。投资者申购申请的时间以中银基金系统的记载为准。
2. 申购金额限制:中银活期宝货币市场基金的最低申购金额为1元人民币,中银基金有权对申购金额限制进行不时调整、变更,但应以及时、合理的方式向投资者进行告知。
二、自动申购
1. 自动申购:投资者开通自动申购功能后,中国银行于每个自动扣款日(假设为T日)的0:00对投资者的银行卡账户余额与其设置的银行卡账户最小留存金额进行匹配,并对高于银行卡账户最小留存金额的部分金额(该部分金额最低为0.01元)进行自动扣款并生成当日的基金申购申请。T+1日起中银基金将为投资者确认基金份额,投资者可以自T+1日起,通过指定服务终端、中银基金官方网站及客户服务电话查询基金份额信息。T+2日起,投资者可就T日申购的基金份额办理赎回。
2. 暂停自动申购的情形:若投资者在其自动扣款日前一日有基金赎回款到账或有视作扣款日前一开放日的普通赎回申请,则在该自动扣款日暂停扣款,扣款将于次个扣款日自动恢复。扣款日适逢国家法定节假日、基金暂停申购等无法办理基金申购的情形时,则扣款将顺延至下一基金开放日。
3、申购金额限制:中银活期宝货币市场基金的最低申购金额为1元人民币,中银基金有权对申购金额限制进行不时调整、变更,但应以及时、合理的方式向投资者进行告知。
第五条 赎回
1. 投资者赎回本基金的方式分为普通赎回与快速赎回。
2. 投资者选择以普通赎回方式赎回基金的,赎回款项将于《中银活期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到达投资者的账户。
3. 普通赎回业务仅于开放日办理,非开放日或开放日15:00以后发起的普通赎回申请,将视作下一基金开放日的申请处理。
4. 投资者选择以快速赎回方式赎回基金的,赎回款项可于赎回申请当日划至投资者的银行卡账户,为办理基金的快速赎回业务,投资者同意将快速赎回的份额过户给中银基金,并由中银基金向投资者实时垫付与快速赎回份额对应的款项,份额过户确认后由中银基金发起正常赎回,赎回款用于归还中银基金的已垫付款项。但如发生资金头寸不足或出现其他资金遭受风险的情况、中银基金有权暂停办理快速赎回业务,由此造成投资者资金使用的延误或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中银基金不承担赔偿责任,投资者可以选择以普通赎回方式赎回基金份额,中银基金应在《中银活期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规定的日期划出赎回款项。
5. 快速赎回业务办理时间为每个自然日的00:00-24:00,投资者可通过中国银行指定服务终端办理。快速赎回申请提交后,赎回金额将立即划往投资者对应的银行卡账户。自投资者提交快速赎回申请之日(自然日,含当日)起,对应过户给中银基金的基金份额损益归中银基金所有。单个投资者每个自然日快速赎回的上限份额为300,000份。
6. 因投资者的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有权机关要求冻结、扣划货币基金份额等情形,导致用于快速赎回的份额赎回申请不能及时被确认,过户给中银基金的份额赎回款不能到账,或由于其他原因导致过户份额赎回款不能及时到账等情况,投资者应承担向中银基金偿还过户份额对应款项及相应损失的责任。
7. 因银行或相关金融机构、支付清算机构的系统升级、系统故障、暂停服务,或投资者银行卡账户已销户、账户状态不正常(挂失、冻结等)、卡号变更等原因,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事件及其他不可预见的非正常情况,导致快速赎回款项无法按期向投资者划付的,由此造成投资者资金使用的延误或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中银基金不承担任何责任。
8. 中银基金可对所有投资者的快速赎回总额设置限额,如当日快速赎回总额达到或超过中银基金设定的限额,中银基金可临时暂停快速赎回业务,并视情况及时恢复该业务。中银基金保留对快速赎回的相关规则进行单方变更、调整的权利。投资者与中银基金就快速赎回业务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以本协议的约定为准。
第六条 申请撤销
投资者知晓并同意,养老宝服务平台暂不提供申购申请撤销、赎回申请撤销的相关服务。
第七条 账户信息查询
为更好地为投资者提供服务,投资者知晓并同意,中银基金通过养老宝服务平台及中银基金的客户服务电话为投资者提供本人的基金投资信息查询服务。
第八条 风险测评与提示
1. 投资者知晓并同意,由于货币基金相比股票型、债券型和混合型基金,属于基金中的低风险品种,投资者具备投资低风险基金品种的风险承受能力,因此通过养老宝服务平台进行中银活期宝货币市场基金的相关交易时,系统默认投资者为最低风险承受能力类型。
2. 中银基金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于货币市场基金并不等同于将资金存放于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投资者投资基金时,请仔细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了解基金的具体情况。
第九条 其他风险
1. 为确保网络传输的安全,保障投资者的利益,中银基金对网络资料的传输采用数据加密处理,但中银基金无法保证网上信息传输绝对安全、毫无错误或指定网址不被恶意攻击或不存在因电子病毒所导致的故障等等。如发生前述情形,中银基金不承担任何责任,投资者须自行承担因网上交易可能导致的任何风险及损失。
2. 指定服务终端的查询功能如因数据传输、更新等原因发生延误,投资者需以中银基金记载数据为准。
3. 中银基金有权保留投资者交易的相关电子数据以作为投资者交易的证明。
4. 任何通过安全验证后提交的申请都将视为投资者本人的意思表示或投资者合法授权的行为,该等行为所引起的法律后果由该投资者承担。
5. 由于提供资金结算途径的银行或第三方支付机构的系统或者人为原因,导致资金到账迟滞等问题,中银基金将协调尽快解决,但不承担赔偿责任。
6. 因中银基金过错原因(包括但不限于中银基金系统漏洞、执行指令操作错误、记账错误等),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由中银基金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条 客服通道
如投资者对中银活期宝货币市场基金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投资风险,申购、认购及赎回流程,份额登记,分红等)有任何疑问的,可登陆中银基金网站(www.bocim.com),或拨打中银基金客服热线021-38834788/400-888-5566咨询。
第十一条 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 在不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前提下,中银基金保留修改或增补本协议内容的权利。本协议的修改文本将公告于中银基金的官方网站及中国银行的营业场所或以其他中银基金认为合理、可行的方式通知。投资者在修改通知公布之日起十日内未向中银基金提出书面异议,视同已经得到投资者的认可,但中银基金增加服务内容的除外。
2. 本协议签署后,若有关法律法规和《中银活期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中银活期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或其他中银基金和投资者应共同遵守的文件发生变更或修订,本协议与之不相适应的内容及条款自行失效,但在不影响本协议存续的情况下,本协议其他内容和条款继续有效。
3. 本协议没有约定的,适用《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等相关规则的规定。
4. 投资者可于中国银行指定营业网点或者相关服务终端办理本协议的变更或终止,可变更内容包括保障卡最小留存金额、开通/关闭自动申购功能等,协议的变更或终止原则上于投资者申请变更、终止协议的当日实时生效。但以下情况除外:
(1) 投资者申请变更扣款相关要素时(包括但不限于保障卡账户最小留存金额、开通/关闭自动申购功能),如系统已生成自动扣款指令的,则变更自下一交易日起生效。
(2) 投资者申请终止协议时,如系统已生成自动扣款指令的,则协议自下一交易日起终止
第十二条 法律适用与争议的解决
1. 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 双方如有争议,应尽可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申请仲裁,仲裁按照该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地为上海,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
在接受本协议之前,请投资者仔细阅读本协议的全部内容。如果投资者不同意本协议的任意内容,或者无法准确理解中银基金对条款的解释,请不要进行后续操作。
为向投资者提供账户余额理财增值服务,中银基金将其管理的中银活期宝货币基金与中国银行保障卡的“养老宝”服务实行对接。同时,为方便投资者的操作,中银基金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成合作协议,由中国银行提供在营业网点的指定服务终端、“养老宝”服务网站及“养老宝”手机客户端等服务终端,便于投资者通过服务终端发起中银基金账户的开立、基金的申购赎回等业务,并通过服务终端与中银基金官方网站办理中银活期宝货币市场基金的信息查询等其他服务。
鉴于投资者自愿接受中国银行的“养老宝”服务,并自愿通过中银基金的养老宝服务平台办理基金开户、账户查询、发起中银活期宝货币基金的交易申请等业务,投资者与中银基金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应规定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释义
1. 养老宝服务平台:本协议所称“养老宝服务平台”,是指中国银行营业网点内指定服务终端内开设的“养老宝”相关服务专区、“养老宝”服务网站及 “养老宝”手机客户端,以及中银基金或中国银行未来提供的其他自助服务渠道。
2. 投资者:是指接受中国银行“养老宝”服务并且申请开立中银基金账户的中国银行保障卡客户。
3. 基金账户:是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持有的、由中银基金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 基金交易账户:是指中银基金作为基金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通过中银基金买卖基金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5. 申购(也称为“买入”,下同):是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通过养老宝服务平台向中银基金提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养老宝”服务目前为投资者提供“主动申购”和“自动申购”两种申购模式选择,投资者可自行选择使用,其中“自动申购”模式需投资者另行开通办理。
6. 主动申购(也称为“主动买入”,下同):是指投资者通过养老宝服务平台向中银基金自主提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7. 自动申购(也称为“自动买入”,下同):选择开通此项功能的投资者,根据其与中国银行签订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养老宝服务协议》,授权中国银行根据投资者设置的账户最小留存金额、每日将投资者账户内高于账户最小留存金额的部分金额自动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8. 账户最小留存金额:指投资者于开通自动申购功能时设置的扣款后必须保留的银行卡现金余额。
9. 匹配:指在办理自动申购业务的过程中,中国银行为计算投资者账户的应扣款金额,将投资者银行卡账户实际余额与其预留的账户最小留存金额信息进行比较的行为。
10. 普通赎回(也称为“普通卖出”,下同):是指投资者向中银基金提出申请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该款项原则上于投资者提出赎回申请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划至投资者的指定账户。
11. 快速赎回(也称为“快速卖出”,下同):是指投资者在业务开放时间内,在符合相关业务规则、协议规定的条件下,通过养老宝服务平台,申请将所持中银活期宝货币市场基金份额快速兑换为现金的行为,该等赎回款项可于赎回申请当日到达投资者的账户。
12. 身份认证信息:指中国银行及中银基金在交易中用于识别投资者身份的信息要素,包括但不限于投资者的证件号码、保障卡号、手机号码、保障卡密码、基金交易密码及中银基金认可的其他要素。
13.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第二条 基金账户的开立
1. “养老宝”余额理财服务目前仅向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者条件的中国银行保障卡客户提供。通过指定服务终端办理开户的中国银行保障卡客户,需同时接受中国银行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养老宝服务协议》。中国银行保障卡客户自完成基金交易账户的开立之日起,即成为中银基金的投资者。
2. 投资者首次通过养老宝服务平台开立基金账户和基金交易账户的,其基金账户和基金交易账户开户申请将于次个开放日确认,确认成功后,投资者将获得基金账号和基金交易账号。投资者的基金账户和基金交易账户开立成功与否以中银基金确认结果为准。
3. 投资者开立账户时,需录入真实、完整、准确的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保障卡号、手机号码等个人信息,选择开通自动申购功能的投资者还应设置银行卡账户最小留存金额。
第三条 安全验证机制
1. 投资者发出的指令将被合理确信为是投资者本人直接向中银基金发出的指令,因此,投资者应妥善保管身份认证信息。
2. 投资者在发起交易申请前,需要根据养老宝服务平台提示输入身份认证信息并进行其他身份验证操作,中银基金后台系统根据验证结果处理投资者的交易申请。
3. 对非中银基金原因造成的账户、密码等信息被冒用、盗用或非法使用,由此引起的一切风险、责任、损失、费用等应由投资者承担。
第四条 申购
一、主动申购
1. 受理时间:投资者可于中银活期宝货币市场基金的每个开放日办理该基金的主动申购业务。基金开放日的申购申请受理截止时间为15:00,如投资者在基金开放日15:00后或于非开放日提交主动申购申请的,则该申请将被视作下一个开放日的申请处理。投资者申购申请的时间以中银基金系统的记载为准。
2. 申购金额限制:中银活期宝货币市场基金的最低申购金额为1元人民币,中银基金有权对申购金额限制进行不时调整、变更,但应以及时、合理的方式向投资者进行告知。
二、自动申购
1. 自动申购:投资者开通自动申购功能后,中国银行于每个自动扣款日(假设为T日)的0:00对投资者的银行卡账户余额与其设置的银行卡账户最小留存金额进行匹配,并对高于银行卡账户最小留存金额的部分金额(该部分金额最低为0.01元)进行自动扣款并生成当日的基金申购申请。T+1日起中银基金将为投资者确认基金份额,投资者可以自T+1日起,通过指定服务终端、中银基金官方网站及客户服务电话查询基金份额信息。T+2日起,投资者可就T日申购的基金份额办理赎回。
2. 暂停自动申购的情形:若投资者在其自动扣款日前一日有基金赎回款到账或有视作扣款日前一开放日的普通赎回申请,则在该自动扣款日暂停扣款,扣款将于次个扣款日自动恢复。扣款日适逢国家法定节假日、基金暂停申购等无法办理基金申购的情形时,则扣款将顺延至下一基金开放日。
3、申购金额限制:中银活期宝货币市场基金的最低申购金额为1元人民币,中银基金有权对申购金额限制进行不时调整、变更,但应以及时、合理的方式向投资者进行告知。
第五条 赎回
1. 投资者赎回本基金的方式分为普通赎回与快速赎回。
2. 投资者选择以普通赎回方式赎回基金的,赎回款项将于《中银活期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到达投资者的账户。
3. 普通赎回业务仅于开放日办理,非开放日或开放日15:00以后发起的普通赎回申请,将视作下一基金开放日的申请处理。
4. 投资者选择以快速赎回方式赎回基金的,赎回款项可于赎回申请当日划至投资者的银行卡账户,为办理基金的快速赎回业务,投资者同意将快速赎回的份额过户给中银基金,并由中银基金向投资者实时垫付与快速赎回份额对应的款项,份额过户确认后由中银基金发起正常赎回,赎回款用于归还中银基金的已垫付款项。但如发生资金头寸不足或出现其他资金遭受风险的情况、中银基金有权暂停办理快速赎回业务,由此造成投资者资金使用的延误或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中银基金不承担赔偿责任,投资者可以选择以普通赎回方式赎回基金份额,中银基金应在《中银活期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规定的日期划出赎回款项。
5. 快速赎回业务办理时间为每个自然日的00:00-24:00,投资者可通过中国银行指定服务终端办理。快速赎回申请提交后,赎回金额将立即划往投资者对应的银行卡账户。自投资者提交快速赎回申请之日(自然日,含当日)起,对应过户给中银基金的基金份额损益归中银基金所有。单个投资者每个自然日快速赎回的上限份额为300,000份。
6. 因投资者的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有权机关要求冻结、扣划货币基金份额等情形,导致用于快速赎回的份额赎回申请不能及时被确认,过户给中银基金的份额赎回款不能到账,或由于其他原因导致过户份额赎回款不能及时到账等情况,投资者应承担向中银基金偿还过户份额对应款项及相应损失的责任。
7. 因银行或相关金融机构、支付清算机构的系统升级、系统故障、暂停服务,或投资者银行卡账户已销户、账户状态不正常(挂失、冻结等)、卡号变更等原因,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事件及其他不可预见的非正常情况,导致快速赎回款项无法按期向投资者划付的,由此造成投资者资金使用的延误或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中银基金不承担任何责任。
8. 中银基金可对所有投资者的快速赎回总额设置限额,如当日快速赎回总额达到或超过中银基金设定的限额,中银基金可临时暂停快速赎回业务,并视情况及时恢复该业务。中银基金保留对快速赎回的相关规则进行单方变更、调整的权利。投资者与中银基金就快速赎回业务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以本协议的约定为准。
第六条 申请撤销
投资者知晓并同意,养老宝服务平台暂不提供申购申请撤销、赎回申请撤销的相关服务。
第七条 账户信息查询
为更好地为投资者提供服务,投资者知晓并同意,中银基金通过养老宝服务平台及中银基金的客户服务电话为投资者提供本人的基金投资信息查询服务。
第八条 风险测评与提示
1. 投资者知晓并同意,由于货币基金相比股票型、债券型和混合型基金,属于基金中的低风险品种,投资者具备投资低风险基金品种的风险承受能力,因此通过养老宝服务平台进行中银活期宝货币市场基金的相关交易时,系统默认投资者为最低风险承受能力类型。
2. 中银基金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于货币市场基金并不等同于将资金存放于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投资者投资基金时,请仔细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了解基金的具体情况。
第九条 其他风险
1. 为确保网络传输的安全,保障投资者的利益,中银基金对网络资料的传输采用数据加密处理,但中银基金无法保证网上信息传输绝对安全、毫无错误或指定网址不被恶意攻击或不存在因电子病毒所导致的故障等等。如发生前述情形,中银基金不承担任何责任,投资者须自行承担因网上交易可能导致的任何风险及损失。
2. 指定服务终端的查询功能如因数据传输、更新等原因发生延误,投资者需以中银基金记载数据为准。
3. 中银基金有权保留投资者交易的相关电子数据以作为投资者交易的证明。
4. 任何通过安全验证后提交的申请都将视为投资者本人的意思表示或投资者合法授权的行为,该等行为所引起的法律后果由该投资者承担。
5. 由于提供资金结算途径的银行或第三方支付机构的系统或者人为原因,导致资金到账迟滞等问题,中银基金将协调尽快解决,但不承担赔偿责任。
6. 因中银基金过错原因(包括但不限于中银基金系统漏洞、执行指令操作错误、记账错误等),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由中银基金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条 客服通道
如投资者对中银活期宝货币市场基金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投资风险,申购、认购及赎回流程,份额登记,分红等)有任何疑问的,可登陆中银基金网站(www.bocim.com),或拨打中银基金客服热线021-38834788/400-888-5566咨询。
第十一条 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 在不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前提下,中银基金保留修改或增补本协议内容的权利。本协议的修改文本将公告于中银基金的官方网站及中国银行的营业场所或以其他中银基金认为合理、可行的方式通知。投资者在修改通知公布之日起十日内未向中银基金提出书面异议,视同已经得到投资者的认可,但中银基金增加服务内容的除外。
2. 本协议签署后,若有关法律法规和《中银活期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中银活期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或其他中银基金和投资者应共同遵守的文件发生变更或修订,本协议与之不相适应的内容及条款自行失效,但在不影响本协议存续的情况下,本协议其他内容和条款继续有效。
3. 本协议没有约定的,适用《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等相关规则的规定。
4. 投资者可于中国银行指定营业网点或者相关服务终端办理本协议的变更或终止,可变更内容包括保障卡最小留存金额、开通/关闭自动申购功能等,协议的变更或终止原则上于投资者申请变更、终止协议的当日实时生效。但以下情况除外:
(1) 投资者申请变更扣款相关要素时(包括但不限于保障卡账户最小留存金额、开通/关闭自动申购功能),如系统已生成自动扣款指令的,则变更自下一交易日起生效。
(2) 投资者申请终止协议时,如系统已生成自动扣款指令的,则协议自下一交易日起终止
第十二条 法律适用与争议的解决
1. 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 双方如有争议,应尽可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申请仲裁,仲裁按照该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地为上海,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