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洗钱法》实施后首例洗钱罪一审判决

文章来源:人民银行网站       时间:2009-04-23

 

        2007年10月22日,经过人民银行、商业银行与公安部门、司法部门密切协作,通过转账等方式清洗金融诈骗犯罪所得资金的潘儒民等四名被告由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洗钱罪,刑期自两年到一年三个月有期徒刑不等,并处相应罚金。这是《反洗钱法》施行以来国内法院宣判的第一例洗钱罪案件。目前,警方已经追回了30余万元赃款,其余赃款与上游罪犯正在进一步追查中。

  
版权声明:
凡本网注明“来源:中银基金”作品,版权均属于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未经本公司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和使用。 已经本公司书面授权使用本网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 对违反上述声明者,本公司保留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的一切权利。


免责声明:
本网如有文/图转载稿,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精确性或完整性。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本网转载稿件/图片,是为传递资讯的需求,不做商业目的使用。如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作者在两周内来电/来函联系。经核实,我们将立即删除链接或予以撤换。 本网之声明以及其修改权、更新权及最终解释权均属本公司所有。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