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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电子直销交易业务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 为规范本公司所管理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电子直销交易业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公司《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相关规则》,特订立《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电子直销交易业务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在电子直销交易过程中涉及的投资者、本公司及其他有关机构皆应遵守本规则。本规则中未提及或未明确规定的相关事宜应参照法律法规、本公司相关业务规则办理。
第二条 本规则所指“投资者”是指通过本公司电子直销平台(包含中银基金网上交易、中银基金App、中银基金微信交易及其他本公司指定且授权的网站等)进行电子直销交易的投资者。
第三条 本规则所指“电子直销交易”是指投资者通过电子直销平台对其账户进行管理或基金交易的行为。电子直销交易业务的内容包括账户开立,账户资料变更,交易密码修改与重置、认购、申购、定期定额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撤单、设置分红方式,查询等。
第四条 本规则所指“资金支付结算渠道”是指投资者指定并授权的可以提供符合本公司要求的资金结算途径的银行或金融机构。本规则所指“T日”是指交易类或账户类业务的申请日,T日、T+1日等都指工作日,国家法定节假日、双休日发起的交易,申请日为节假日后首个工作日。投资者委托申请的时间以本公司系统自动记载时间为准。

第五条 凡进行电子直销交易的投资者必须与本公司签订《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电子直销交易委托协议书》,同意并遵守该协议的规定。

第二章 账户开立

第六条 投资者进行电子直销交易必须事先开立基金账户。投资者可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电子直销平台、各销售机构或本公司指定的其他方式申请开立基金账户,但基金账户开通是否成功以注册登记机构确认为准。 
第七条 投资者进行电子直销交易还必须开立本公司电子直销平台交易账户。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电子直销平台申请开户时即自动申请交易账户,同时自动申请或关联基金账户。本公司电子直销平台支持通过身份证及其他监管机构认可的证件类型申请交易账户,具体以最新公告为准。
第八条 投资者通过电子直销平台申请开户,需提供本人的真实信息,如投资者申请通过银行卡验签开户,所提交的姓名、有效证件类型及号码、银行卡号必须与银行卡开户行预留的信息一致。如投资者提供信息存在上述不一致的情况,开户校验将无法成功。 
第九条 通过本公司电子直销平台新开户的投资者,其开户申请在T+2个工作日内可在平台查询确认。电子直销平台支持多交易账户,即客户可以添加多张银行卡,每张银行卡可作为一个独立的交易账号用于电子直销交易。
第十条 投资者通过电子直销平台开立账户当日,即可使用开户证件号、基金账号或其他本公司认可的登录方式即可登录电子直销平台办理电子直销交易业务。

第三章 账户资料变更及注销

第十一条 投资者可通过电子直销平台变更的账户资料包括通信地址、邮政编码、电话、手机、E-mail地址等账户信息。 
第十二条 投资者变更电子直销交易账户关键信息(包括: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以及指定银行账户信息),需根据本公司认可的方式以及注册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办理账户变更手续。 
第十三条 投资者注销基金账户或交易账户,需根据本公司认可的方式办理销户手续。

第四章 电子直销交易密码

第十四条 投资者登录电子直销平台需要验证交易密码。电子直销平台包含的各交易渠道使用同一个交易密码。客户进行授权后,也可通过指纹验证、手机短信验证等其他安全方式进行登录。 投资者连续输错密码达到系统设置上限后,其账户将被锁定一小时,一小时后自动解锁。 
第十五条 投资者使用电子直销平台进行交易时需验证交易密码。电子直销平台包含的各交易渠道使用同一个交易密码。客户进行授权后,也可通过指纹验证、手机短信验证等其他安全方式进行交易。
第十六条 交易密码可以通过本公司电子直销平台或本公司直销中心进行变更,密码变更实时生效。交易密码修改后,指纹验证、手机短信等验证依然有效。 
第十七条 投资者应妥善保管交易密码和银行账户密码以防泄露。由于投资者自身原因而导致密码泄露所引起的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第十八条 若投资者因遗忘等原因需重置交易密码的,需根据本公司认可的方式办理密码重置手续。

第五章 交易申请

第十九条 投资者可通过电子直销平台提交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赎回转认/申购、转换、转托管、设置分红方式等业务申请,业务申请的规则按相应基金的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和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以及有关公告为准。 
第二十条 定期定额投资、快速赎回、赎回转认/申购等业务的具体业务规则遵照本公司相关业务规则执行。

 

第六章 交易撤销

第二十一条 投资者可通过本公司电子直销平台对T日的有效申请在T15:00之前撤销。投资者可根据提交申请时系统提供的申请单号撤销该笔交易。 
第二十二条 本公司已经受理的认购、快速赎回或其他事先约定不可撤销的交易申请不允许撤单。

第七章 变更分红方式

第二十三条 投资者可通过电子直销平台变更基金分红方式,对分红方式有特殊约定的基金以相应的基金合同要求为准。 
第二十四条 投资者多次对同一基金进行分红方式变更,分红方式变更以最后一次的设置为准。 
第二十五条 投资者如未通过电子直销平台或其他方式设置基金分红方式,则按照各基金合同规定的默认分红方式进行处理。

第八章 资金结算

第二十六条 投资者进行电子直销交易应采用本公司认可的资金支付与结算方式。资金结算以指定资金支付结算渠道的资金转账确认明细单为准。如因银行等外部系统原因造成投资者不能及时委托的情况,本公司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七条 投资者提交基金认/申购申请后,需即时通过指定资金支付结算渠道支付认/申购资金。 
第二十八条 投资者提交的认/申购申请撤销或确认失败,投资者通过指定资金支付结算渠道已支付的购买资金,本公司一般于交易确认日后或撤单申请日后2个工作日内划向投资者预留银行账户进行划付,已发生的转账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 投资者一日内提交多笔认/申购申请时,按时间先后顺序对可用资金进行处理。 
第三十条 投资者通过电子直销平台支付的资金,若支付确认时间晚于当日交易截止时间,则该笔申请被视为下一个工作日的申请。支付确认时间以本公司系统记录时间为准。 
第三十一条 投资者通过电子直销平台赎回基金份额,赎回资金按照各基金合同规定的划款日期从基金托管账户划出。 
第三十二条 基金分红时,选择现金红利方式的投资者的红利款按照相关公告规定的划款日期从基金托管账户划出。

第九章 查询

第三十三条 投资者可通过电子直销平台查询本人账户资料、基金份额持有情况、交易申请的提交和确认结果、账户历史分红等信息。

第十章 交易时间

第三十四条 电子直销平台支持投资者7×24小时申请委托,T日交易申请的受理截止时间为T15:00(认购申请的受理截止时间以基金发售公告中约定的认购截止时间为准),如投资者于交易申请的截止时间后提交申请,则该申请将被视为下一个工作日的申请。

 

第三十五条 如因不可抗力或非本公司原因而导致电子直销交易时间的变更,因此造成投资者不能及时委托的情况,本公司不承担责任,投资者可以选择其他本公司认可的交易方式进行委托交易。

第十一章 申请的受理与确认

第三十六条 本公司电子直销平台将对投资者提交的申请及时反馈。 
第三十七条 认购确认结果以基金合同生效后注册登记机构确认的结果为准,其它交易的确认结果以各基金在《基金合同》中约定的具体确认时间为准。

第十二章 交易费用

第三十八条 投资者采用电子直销交易方式进行基金交易时,执行本公司电子直销交易费率标准。 
第三十九条 投资者采用电子直销交易方式进行基金交易时,认购、申购基金时发生的转账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赎回、分红和退款时发生的转账手续费由本公司承担。

第十三章 风险提示

第四十条 为确保网络传输安全,保障投资者利益,本公司对网络资料的传输采用数据加密处理,但本公司无法保证网上信息传输绝对安全、毫无错误或指定网址不被恶意攻击或不存在因电子病毒所导致的故障等。本公司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投资者须自行承担因电子直销交易可能导致的任何风险及损失。 
第四十一条 本公司有权保留投资者电子直销交易的相关电子数据以作为投资者交易的证明。 
第四十二条 任何通过密码验证后提交的申请都将视为投资者自身行为或投资者合法授权的行为,该等行为所引起的法律后果由投资者承担。

第四十三条 由于提供资金结算途径的银行或金融机构的系统或者人为原因,导致资金到账迟滞、交易失败等问题,本公司将协调尽快解决,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章 重要提示

第四十四条 投资者在电子直销平台已向本公司披露的部分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本人的姓名、身份证/护照/其他有效证件、电话、地址、电子邮箱、手机号码等与本人身份、法律地位有关的信息)并认可本公司可以通过上述信息联络本人,并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向本人开展以下服务或者活动:

1、向本人提供交易确认信息、对账单、公司刊物等资料,发送生日或节日祝福,调查评价风险承受能力,进行回访,处理投诉等客户服务。

2、为宣传本公司的品牌、产品或其他业务,通过现场、信函、电话、网络、短信等形式向本人发送或传播公司及/或旗下产品、业务等信息。

第十四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规则为本公司相关注册登记业务规则等规则的补充,与相关注册登记业务规则等规则具有同等效力。未尽事宜,参照法律法规、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及本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办理。如本规则的规定与特定基金的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不一致的,以特定基金的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为准。 
第四十六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七条 本规则依据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而制定,本公司有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作进一步的调整和完善。本规则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执行。如遇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与本规则不一致时,本公司将依据新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本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本规则做出合理的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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