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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洗钱法》实施后首例洗钱罪一审判决

2007年10月22日,经过人民银行、商业银行与公安部门、司法部门密切协作,通过转账等方式清洗金融诈骗犯罪所得资金的潘儒民等四名被告由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洗钱罪,刑期自两年到一年三个月有期徒刑不等,并处相应罚金。这是《反洗钱法》施行以来国内法院宣判的第一例洗钱罪案件。目前,警方已经追回了30余万元赃款,其余赃款与上游罪犯正在进一步追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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